提供江苏南京冷轧带肋钢筋产品认证服务-2022已更新(今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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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江苏南京冷轧带肋钢筋产品认证服务-2022已更新(今日/公布)
南京润冉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认证咨询服务的科技公司,主要从事ISO9000、ISO14000、OHSAS18000 ISO27000 ISO22000 ISO13485 TS16949 HSE 国军标体系认证咨询,中国CCC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产品认证,国外的产品认证CE,UL,代办特种设备许可证,工业产品许可证,QS食品生产许可证,全国,省级各类科技项目申报,名牌申报,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管理等咨询.润冉拥有一支高效率的成熟的专家队伍,依靠悉心周到的服务和丰富的人力资源,我们可以为您的企业和产品通过相应的认证和企业形象提升提供准确、快捷、优质的服务。 1.1为了做好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冷轧带肋钢筋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冷轧带肋钢筋产品。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根据质技监局发[1999]246号文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有关事宜,包括起草和宣贯《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审核、汇总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果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监督查处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上述工作的日常事宜。 2.4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样品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承担。 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企业可将审查组抽样并封存的样品送上述所批准的任一检验单位进行样品检验。 3 企业取得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3.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企业的法人名称、经营范围、生产场地与所持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企业申请的冷轧带肋钢筋的生产; 3.2企业生产的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见附件一)的规定; 3.3企业必须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 企业必须具备保证冷轧带肋钢筋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检测设备(见附件二); 3.5企业具有保证产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验人员; 3.6企业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 申请和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4.1.3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冷轧带肋钢筋”,“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申报的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的牌号和规格范围。 4.2.2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组对申报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审查,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1.2审查组应由具有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商请有关产品审查部派专家参加; 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1.4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3人。 5.2 现场审查 5.2.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2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 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2天,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三)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应及时将《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附件四)报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5.2.5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宣布审查结果。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存在的问题,应要求企业采取纠正措施,进行认真的整改。 5.2.6 对于已受理申请,但拒不接受生产条件审查的企业应视为不合格。 5.2.7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产品检验规则》(附件五)抽样及封样,并填写《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抽样登记表》(附件六)一式三份。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 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6.3 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一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份,检验单位自留一份)。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4 对于已受理申请,但拒不接受产品检验的企业应视为不合格。 6.5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接到不合格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7 审定与发证 7.1 证书填写方式:证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冷轧带肋钢筋、牌号、规格范围。 7.2 按照全许办(2002)57号文件规定,在本次换证时,对于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之日前1年内(含1年)补证的企业,企业申请后,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报送全许办自动更换为有效期四年的生产许可证证书。 7.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两份申请材料及审查材料报送审查部。 7.4 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45日内,按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7.5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6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7.7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7.8 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 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和无证查处。 8.2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8.3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 8.4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审查合格后,按第7条程序审批更换证书。 8.5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6 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7 获得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XK05-鬃?鬃鬃?br/>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05表示行业编号,鬃妆硎静?繁嗪牛?鬃鬃表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8.8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8.9销售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8.10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 收费办法 9.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9.2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9.3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4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5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9.6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 9.7 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3)01号]文件批准正式实施。 10.2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即行作废。 |